| 南宁市文化局
南宁市文化局是南宁市政府的组成部门,成立于1953年,负责管理和发展全市艺术、电影、社会文化、图书、文博、文化市场等文化事业,内设机构有党委办公室(人事教育科)、纪检监察室、行政办公室、艺术科、社会文化科、文化市场科(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)、文物科。直接管理市艺术剧院、市群众艺术馆、市粤剧团、市图书馆、市少年儿童图书馆、市博物馆、市书画院、市艺术创作研究所、南宁市文化活动中心、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、南宁孔庙管理所11个文化事业单位,同时指导县区文化事业工作。其主要职责如下: 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负责提出本市文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,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,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;研究拟订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;指导文化体制改革。 2、管理艺术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,扶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,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;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。 3、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,指导、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;参与制订全市文化经济政策;指导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产业投资经营活动;参与规划、实施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;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。 4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,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;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,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。 5、管理社会文化事业,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群众艺术馆、文化馆(站)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;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。 6、管理图书馆事业,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、开发和利用;推动图书馆标准化、现代化建设。 7、管理文物、博物馆事业,研究拟订全市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;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、抢救、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;指导全市文物、博物馆、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;管理文物市场。 8、管理电影发行、放映事业;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。 9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,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。 10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